1月16日至1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西安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水文条例》。这标志着陕西省水文法治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自2005年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维护水文工作正常秩序,保护水文基础设施,服务防汛抗旱和生态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国家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务院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对水文赋予了新的职能,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新”战略部署,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原《条例》中有关资质、审批、执法等内容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适应,尤其是近年来全省在水文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需要制定法律制度。
2018年4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将《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修订列入2018年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工作中后,省水文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全面开展了《陕西水文条例》修订的各项工作。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先后组成调研组,深入汉中、安康、延安、宝鸡、咸阳、商洛及外省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各地市基层水文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吸取外省经验,在网上反复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对《条例》条款内容逐条进行了讨论修改。2018年9月6日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草案)。 2019年1月17日省人大第十三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后的《陕西省水文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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